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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我区实施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宁登记人 可在全区任意地点登记
2023-05-31 08:03:17   
2023-05-31 08:03:17    来源:新消息报

  5月30日,自治区民政厅发布消息,为进一步深化婚姻登记领域“放管服”改革,为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民政厅争取全国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经国务院批复,宁夏被确定为全国第二批“跨省通办”试点地区,自6月1日起全面实施,试点期限为2年。

  据介绍,试点期间,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中有关规定,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宁夏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在全区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无须提供居住证;双方均非宁夏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此次试点工作仅适用于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业务、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等业务暂不实行跨区域办理,仍按原方式办理。

  ■温馨提示

  1.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一方或双方户籍地为宁夏区内的,无须提供居住证,可以在全区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2.现役军人与内地居民选择在经常居住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及另一方有效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3.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地后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当事人是否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居住证是婚姻登记机关认定经常居住地的依据。

  (记者 裴艳)

【编辑】:张静
【责任编辑】: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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